1、在公告发布后,驾驶人应当在处罚通知15日内去车管所或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参加学习,并参加相关科目考试,通过后方可恢复驾驶证。逾期不处理,车管所将公告停止其驾驶资格。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